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。确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而须外借的设备,应当按照如下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:
1、一般仪器设备的借用: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(校外单位)单位公函、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设备处备案后,才能出借仪器设备;
2、单价人民币 5 万元(含 5 万元)以上仪器设备的借用: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(校外单位)单位公函、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设备处申报,须经设备处同意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;
3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(10万元及以上)的借用:校内仪器设备的出借单位持借方(校外单位)单位公函、双方签定的书面借用协议到设备处申报,设备处审核同意后,报主管校长审批,待批准后才能出借仪器设备。